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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标准?鸿洁源详情021-69116303

发布时间:2023-03-28人气:239

在现代快节奏的生活中,化妆品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化妆品生产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技术和生产环境。该规范有助于建设符合标准的无尘化妆品生产车间,规范生产人员的行为。

化妆品管理标准:

1.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2.本规范中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工厂规划、生产卫生要求、卫生质量检验、原料和成品贮存卫生以及个人卫生和健康要求。3.所有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规范。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选址和工厂规划:

1.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2.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在洁净区,其生产车辆与有毒有害污染源的距离不小于30m。3.化妆品企业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和安全,产生有害物质或有严重噪声的车间和居民区应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防护措施。4.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厂房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的设置应保证生产的连续性,无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应置于洁净区,并位于当地主导的上风侧。5.生产车间的布局必须符合生产工艺和卫生的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设置原料间、制造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洗、消毒、干燥、储存间、仓库、检验间、更衣室、缓冲区、办公室等。以防止交叉污染。6.化妆品生产中产生粉尘或使用有害、易燃易爆原料的产品,必须使用单独的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并有相应的卫生安全措施。7.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后,方可排放。8.动力、采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及废水、废气、废渣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施不得影响生产车间的卫生。

生产的健康要求:

1.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制造、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人均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车间净高不小于2.5米。

3.生产车间的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不透水、易于清洗和消毒。要清扫的工作区域地面要有坡度,不积水,最低处设地漏。地漏要有碗扣或箅子盖。

4.车间的墙壁和天花板应衬以浅色、无毒、耐腐蚀、耐热、防潮、防霉的材料,并应易于清洗和消毒。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5米。

5。工人和物料必须通过缓冲区才能进入或送往生产车间。

6.生产车间的通道应宽敞,无障碍设计,确保运输、卫生和安全防护。生产车间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第十七条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使用前后应彻底清洁和消毒。

7.这

10.有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车间,进风口应远离出风口,进风口离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m,附近不应有污染源。采用紫外线消毒的,紫外线消毒灯强度不低于70微瓦/平方厘米,设置为30瓦/10平方米,悬挂于地面以上2.0米处;生产车间空气中细菌总数不得超过1000个/m3。

11.生产车间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并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车间应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工作面的混合照度不应小于220lx,检验场所工作面的混合照度不应小于540lx。

12.生产用水的水质和水量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水质至少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13.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适合产品特点并能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生产设备。

14.生产企业固定设备、电路管道、水管的安装应防止水滴、冷凝液污染化妆品容器、设备、半成品、成品。提倡企业生产自动化,管道和设备密封。

15.所有与化妆品原料和半成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易于清洗和消毒。化妆品生产流程要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重叠。

16.生产过程的原始记录(包括工艺规范中关键因素的检验结果)应妥善保存,保质期应比产品保质期延长六个月。

17.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等有害物质应固定并有明显标志,存放在专用仓库或柜子内,由专人保管。

18.厂区内应定期或必要时进行防虫,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蚊、蝇、虫的聚集和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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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生产区厕所设在车间外侧,必须为水冲式,有防臭、防蚊蝇及昆虫等措施。
第四章 卫生质量检验
20.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其生产能力、卫生要求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卫生质量检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从事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x0H{01&CA{nZb$n 
21.每批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五章 原材料和成品储存的卫生要求
22.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必须分库存放,其容量应当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易燃、易爆品、有毒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3.原料、包装材料应当分类存放并明确标识。危险品应当严格管理,隔离存放。
24.经检验合格的成品应当储存于成品库,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不得相互混杂。成品库禁止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易腐、易燃品。
25.库存物品码放时应当离地、隔墙,其距离不得小于10厘米,留出通道,并定期检查和记录。
26.仓库要有通风、防鼠、防尘、防潮、防虫等设施。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第六章 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
27.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者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
28.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卫生培训合格证。 从业人员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29.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洗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30.直接与原料和半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得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
31.禁止在生产场所吸烟、进食及进行其他有碍化妆品卫生的活动。
32.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接触化妆品和原料。
33.不得穿戴生产车间的工作服、帽和鞋进入非生产场所(如厕所),不得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生产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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